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為科技產業,企業生命週期為成長期,為考量健全公司財務結構、營運盈餘之狀況及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要,擬採剩餘股利政策,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。

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「本期淨利」,除依法彌補虧損外,於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,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,依下述方式分配之:

一、本公司除於當年度每股本期淨利未達新台幣壹元整時,董事會得就當年度盈餘提報不分派案由股東會決議
      或調整外,應由董事會依據下列原則擬具相關方案,提報予股東會決議或調整之:
     (一)本公司得視未來之營運規劃、投資計畫、資本預算規劃,決定適當之資本及投資預算,次決定滿足前述資本及投資預算所需之資金,再決定所需之資金多少由該盈餘餘額予以支應後,由上開盈餘餘額支應,保留該部分之盈餘不予分配。如保留後無剩餘之金額可為分配,則不進行分派。
     (二)依前款保留後如尚有剩餘之金額,本公司應提撥不低於剩餘金額百分之五十,其中提撥百分之五作為員工紅利,其餘均作為股東紅利。
 二、本公司員工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。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,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,上述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。

三、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,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,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,惟此股東現金紅利分派比例得視當年度資金需求與營運規劃調整之。